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3018號聲 請 人 高泉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永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依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於戶籍系統查詢之姓名及 年籍資料均與相對人不符。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王永德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