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3018號
TPDV,113,司票,23018,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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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3018號
聲 請 人 高泉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永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陳報之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於戶籍系統查詢之姓名及
年籍資料均與相對人不符。聲請人應提出相對人王永德之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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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