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2878號
TPDV,113,司票,22878,20240815,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878號
聲 請 人 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aron Tan Wei Cheng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易承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相對人林易承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
精靈汽車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