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2826號
TPDV,113,司票,22826,2024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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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2826號
聲 請 人 吳志隆
吳函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進忠王翠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所載之本票到期日與本票原本記載不一致,陳明正
確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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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