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2826號聲 請 人 吳志隆 吳函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葉進忠、王翠婷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聲請狀所載之本票到期日與本票原本記載不一致,陳明正 確之到期日及利息起算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