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21489號聲 請 人 李大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俊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聲請費。二、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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