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21489號
TPDV,113,司票,21489,20240819,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489號
聲 請 人 李大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俊宇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補繳聲請費。
二、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