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21403號
聲 請 人 蔡玉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淑賢、詹德煌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提示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
二、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
效。修正之民法第205條之規定,於民法債編修正施行前約
定,而於修正施行後發生之利息債務,亦適用之。民法第
205條及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民法第20
5條修正條文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生效。本件聲請人於民
國113年7月29日聲請狀請求「自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18%計算之利息」,查雖系爭本票利息約定「按年利率
18%計算」,惟依上開規定逾年息16%之利息部分,無請求權
,請具狀更正利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