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13年度,19700號
TPDV,113,司票,19700,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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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票字第19700號
聲 請 人 蔡秉翰

代 理 人 袁秀慧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晏良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周晏良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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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