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莊惠玲
洪浩喬
何羿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登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仲
被 告 林清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萬05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
費5萬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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