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402號
TCDV,106,補,1402,2017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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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02號
原   告 莊惠玲
      洪浩喬
      何羿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
被   告 登悅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韋仲
被   告 林清賢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7萬0500元,應徵收第1審裁判
費5萬52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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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登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悅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