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24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吳莉莉
關 係 人 高鵬資訊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賴志豪
關 係 人 王怡蓁
林欽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 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2年3月22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高鵬資訊有限公司對聲 請人所負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經登記在案。又關係人等於同年12 月21日共同開立面額為2,782萬5,000元,到期日為113年6月 22日之本票一紙,交聲請人收執。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計 尚欠2,565萬元本息未獲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件影 本為證。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等就本件陳述意見, 其等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揆諸首揭規定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洵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
,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 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 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 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 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 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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