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全聲字,113年度,62號
TPDV,113,司全聲,62,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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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全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庭禎
代 理 人 許世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凌炎紅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
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 (下同)1,000元,經本院兩度通知聲請人於10日、7日內繳 納,先後於民國113年7月9日、同年月31日送達,惟聲請人  迄未繳納,有送達證書、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多元化案件繳 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 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林政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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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