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1586號
TPDV,113,司催,1586,20240830,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86號
聲 請 人 張永達(即張春生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內容不得塗改,闕漏繼承
鍾秀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