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3年度,1543號
TPDV,113,司催,1543,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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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催字第1543號
聲 請 人 宸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宸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如確非權利人,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
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
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
聲請人名稱、地址,並提出蓋有聲請人簽章之聲請狀底頁。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799367)之收據相關文件影
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
、取款憑條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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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宸藝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