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575號
TPDV,113,司促,9575,2024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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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凡晴(原名許雅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仟零捌拾肆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仟陸佰陸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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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