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932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陳秀珠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二、請提出被繼承人陳政明之繼承系統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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