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9193號
TPDV,113,司促,9193,2024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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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9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建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錦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遲
延利息,暨以每萬元每日新臺幣壹拾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
算之遲延利息,暨以每萬元每日新臺幣壹拾元計算之懲罰性
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查聲請人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五日聲請狀所附之民國一百
一十二年四月十五日借據,雙方約定債權新臺幣捌萬壹仟元
之借款期限係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是債權
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早於借款期限屆滿日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
二月二十五日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該部分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八、如債權人對第四項駁回處分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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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