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8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衛生福利部玉里醫院
法定代理人 簡以嘉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陳冠甫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第三 人陳文博積欠聲請人看護醫療費用新臺幣249,372元,經多 次通知相對人仍未獲清償,故向相對人陳冠甫(即第三人陳 文博之親屬)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供之資料,實際就診及積欠醫療費用者 係第三人陳文博,又陳文博業於民國111年1月6日死亡,其 繼承人皆未於繼承事實發生後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陳報拋棄 繼承,故就被繼承人即陳文博生前債務,應由其繼承人負清 償責任;相對人陳冠甫非第三人陳文博之繼承人,自無於繼 承遺產範圍內清償債務之義務,本件債權人之聲請顯然於法 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