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297號
TPDV,113,司促,8297,2024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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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2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店市日興里錦秀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雪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玉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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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