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8077號
TPDV,113,司促,8077,2024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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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吳志南律師
蔡嘉柔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伍長勳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 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復為同法第5 10條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相對 人名下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段00號」之建物無權占 用,聲請人前以律師函促請相對人依限繳納使用補償金,惟 其迄未清償,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三、聲請人於民國113年6月14日聲請狀所提供之相對人伍長勳姓 名及年籍身分資料,經本院查詢戶政系統資料顯示查無資料 。本院於113年8月1日函詢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建物「臺北市○ ○區○○街0段00號」之納稅義務人年籍資料,惟亦未能查出相 對人伍長勳完整身分證字號,此有北市稽中正乙字第113380 4682號函附卷可稽,因之,本院無確認相對人之身分,無從 送達,本院是否有管轄權亦屬未定。綜上,其聲請本院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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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