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7712號
TPDV,113,司促,7712,2024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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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77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全興美麗人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懋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其建物座落如附表序2~12(序1已於113年7月22陳報,
無庸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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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