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6521號
TPDV,113,司促,6521,202408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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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65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毓文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下同)113年6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 113年6月21日送達於聲請人寄存於聲請人新竹市警察局第三 分局南門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 補正,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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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