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7號
原 告 林瓊燕
洪進源
原告與被告聚暉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
明各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32,14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94,8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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