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1429號
TPDV,113,司促,11429,2024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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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哲宇(原名楊志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貳佰玖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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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