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733號
TPDV,113,司促,10733,2024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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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7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珮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零玖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萬陸仟壹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九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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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