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萬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捌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玖仟貳佰肆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0605號)
(一) 債務人廖萬秋 於111年09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
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
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廖萬秋 截遞狀日共消費簽帳新臺幣59245元,但於11
3年7月15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
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62286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
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及帳務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