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495號
TPDV,113,司促,10495,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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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莊韋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伍仟伍佰貳拾柒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貳仟零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債務人莊韋琦 於109年05月28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
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
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
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
請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
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莊韋琦截至遞狀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42,025元,
而於113年03月03日繳款後即未按期給付,依約計算利息、
違約金及手續費為新臺幣3,502元,以上共計新臺幣45,527
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
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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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