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413號
TPDV,113,司促,10413,2024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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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4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瑪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亞蕾
賴玉美
王文輝
一、債務人王亞蕾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捌佰捌拾參元
,及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編號001所示之違約
金。
二、債務人王亞蕾賴玉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
壹佰柒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編號0
02所示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王文輝王亞蕾賴玉美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
玖仟玖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編號001: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883元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2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4日止 年息1.775% 003 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附表編號002: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4 新臺幣119177元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5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4日止 年息1.775% 006 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附表編號003:
本金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7 新臺幣19936元 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3月26日止 年息1.65% 008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4日止 年息1.775 008 自民國113年3月27日起 至民國113年7月4日止 年息1.775% 009 自民國113年7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編號001: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7883元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違約金編號002: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4 新臺幣119177元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違約金編號003:
本金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7 新臺幣19936元 自民國113年4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緣債務人王亞蕾於民國104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邀債務
賴玉美王文輝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
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約定就學同一
學程期間,以每學期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申請貸款,經
學校將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教育部依政策審核後,由致理技
術學院因教育部核可通知債權人撥款後,生消費借貸關係效
力。詎債務人賴玉美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聲請更生程序,臺
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消債更修消字第301號案裁定自10
5年12月22日開始更生;債務人王文輝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聲請更生程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消債更字第111
號案裁定自108年7月31日開始更生,依法更生開始日前債權
為更生債權如應催收,應即停止,更生債權依更生認可方案
清償,更生開始日後債權非更生債權,更生債務人仍應依原
契約約定負責,且其他共同或連帶債務對債務應清償責任不
受影響。再教育部就學貸款政策規定,連帶保證人有信用不
良或聲請消債程序,除非債務人會同變更連帶保證人,仍應
由其繼續擔任連帶保證人,避免影響借款人就學權。債務人
賴玉美更生開始日前債務人王亞蕾已消費借貸生效借款3筆
,債務人賴玉美更生開始日後,債務人王文輝更生開始日前
,債務人王亞蕾已消費借貸生效借款8筆,債務人王文輝
生開始日後債務人王亞蕾繼續消費借貸生效借款2筆。詎債
務人王亞蕾113年4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
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3月1日起算利息;但其中
債務人賴玉美王文輝已更生開始之借款尚餘欠款47,883元
整及利息、違約金,應由債務人王亞蕾負責清償,債務人賴
玉美更生開始後至債務人王文輝更生開始前之借款尚餘欠款
119,177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應由債務人王亞蕾賴玉美
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王文輝更生開始後之借款尚餘欠款
19,936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應由債務人王亞蕾賴玉美
王文輝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王亞蕾借款合計尚欠186,99
6元整,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
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
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
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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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