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367號
TPDV,113,司促,10367,2024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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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政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萬柒仟參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八‧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
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
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13年度司促字第10367號)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08年12月25
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8.55%計算
,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
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
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07,340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
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
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
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
之書面,併予陳明。
二、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感法便。
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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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