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358號
TPDV,113,司促,10358,2024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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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松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斌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鉅淇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鉅淇生技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
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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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鉅淇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