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31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東森全球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令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康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足資釋明民國113年8月1日聲請狀聲證六欲請求返還 之金額範圍及下線傳銷商退貨退款之證明文件。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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