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113號
TPDV,113,司促,10113,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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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01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PALMA GENELYN LACDOO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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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