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10033號
TPDV,113,司促,10033,2024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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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0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文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
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
事項登記表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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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石保溫耐火材料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