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3年度,269號
TPDV,113,勞補,269,2024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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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269號
原 告 陳靜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志宏脆皮鮮奶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63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原告係請求工資、資遣費,依勞動事件
法第12條第1項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故該部分應暫先繳
納之裁判費為333元(計算式:1,000-《1,000÷3×2》=1,323,小數
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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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脆皮鮮奶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