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小字第67號
原 告 嘉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朱榮俊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聲請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萬71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其先前繳納之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500元之裁判費。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