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更一字,112年度,4號
TPDV,112,重訴更一,4,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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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黃于珊
訴訟代理人 嚴柏顯律師
被 告 張凱傑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宗豪律師


被 告 蔣宜玲

劉鈴君
訴訟代理人 王耀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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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