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更一字第4號原 告 黃于珊 訴訟代理人 嚴柏顯律師 被 告 張凱傑 訴訟代理人 蔡欣華律師複代理人 蔡宗豪律師被 告 蔣宜玲 劉鈴君 訴訟代理人 王耀緯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匡 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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