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805號
原 告 汪之閎
訴訟代理人 許培寬律師
被 告 彭懷瑩
訴訟代理人 蔣昕佑律師
林暐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有再行調查事項,認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