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2年度,1153號
TPDV,112,重訴,1153,2024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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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153號
原 告 正揚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至公
訴訟代理人 鄭鈞瑋律師
王菱律師
複代理人 陳銘鴻律師
被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被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子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霈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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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揚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