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12年度,48號
TPDV,112,重勞訴,48,2024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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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48號
原 告 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昆遠

訴訟代理人 張宜斌律師
吳雯怡
被 告 陳沁瑜
訴訟代理人 林柏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2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上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吳雯怡律師
」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吳雯怡」。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茲由本院依原告聲請及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家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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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鑫國際創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