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716號
TPDV,112,訴,5716,20240812,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1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鴻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潘孟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