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5247號
TPDV,112,訴,5247,20240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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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47號
上 訴 人 陳連成

特別代理人 陳瀅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倫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586萬0,6
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8,6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緯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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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