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384號
TPDV,112,訴,2384,202408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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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84號
上 訴 人

被 告 王予熙

李品儀
被 上訴人

原 告 吳律(即葉慧雯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吳俊毅(即葉慧雯之繼承人)


共同送達代收人 白承哲律師、謝俊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臺北市○○街00號6樓之1之房屋於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加計上訴人判命應給付之租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
為2,855,573元【計算式:2,320,073元(北簡卷第53至59頁)+35,
000元×(15+9/30)個月=2,855,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9
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姿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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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