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26號
原 告 曾美幸
訴訟代理人 吳存富律師
複代理人 曾宥鈞律師
徐亦安律師
被 告 曾文宏
曾文瑞
曾美惠
曾美瑛
曾李素梅
周宏泰
周明玲
周明麗
柯茂良
柯北南
柯延祿
柯昆明
柯穗燕
柯穗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3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請求關涉繼承人範圍認定部分,需視本院113年度家 繼訴字第13號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民事訴訟之訴訟結果而定 ,故本院認於上開事件終結、確定前,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 訟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