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2年度,335號
TPDV,112,勞訴,335,202408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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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335號
原 告 陳坤隆
訴訟代理人 陳文祥律師
被 告 美商甲骨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慶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
3年7月31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
,上訴人所不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09,281元〔
計算式:5,337,281+72,000=5,409,28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
838元,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之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是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81,11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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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甲骨文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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