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簡字第140號
原 告 A女 年籍詳卷
訴訟代理人 葉書佑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思漢律師
被 告 張哲銘
訴訟代理人 游文華律師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陳金泉律師
葛百鈴律師
黃胤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性騷擾事件 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 身分之資訊,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定有明文。本件原 告為性騷擾事件之被害人,依上開規定,法院不得揭露其真 實姓名及住所、職稱等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合先敘明。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112年3月13日起至112年6月13日止任職被告兆 豐銀行(下稱被告銀行);被告甲○○為被告銀行科長,並 為原告任職期間之主管,對原告有指揮監督及考核之權。 原告為任職單位內唯一女性,被告甲○○自112年3月14日起 ,有對原告有下列言語性騷擾行為:
1.於通訊軟體TEAMS對話討論原告短裙之穿著 被告甲○○112年3月16日於通訊軟體TEAMS對原告表示,「 我決定在你生日的時候送一件長褲給你」、「這樣妳會不 會感動到永遠記得我」、「妳上輩子應該沒有穿過短,這 樣會有點尷尬XD」、「那我放心了,不然我很怕尷尬」、 「萬一不小心看到不該看的我會傻眼」、「那現在我可以
盡情看了(欸不是」,甚至當日以帶有性意味之言語,到 原告座位前詢問原告穿著裙子之事。並於當日下午5時許 ,原告在走廊遇見被告甲○○時,被告甲○○再次指著原告裙 子稱「確定那是裙子吼」。被告甲○○上開對話讓原告深感 不適。
2.於通訊軟體TEAMS對話稱原告為多比 被告除討論原告之穿著外,又對原告表示,「我覺得你應 該不要叫做TAMPO」、「我以後叫你多比好了」、「因為 長褲而獲得自由的家庭精靈」。被告甲○○並傳送多比之圖 片予原告,原告始知多比為英國作家J.K羅琳小說「哈利 波特」中之小精靈,被告甲○○後續多次於言語中提及,企 圖塑造原告為被告甲○○之私人專屬寵物需有不朽忠誠之意 味,背後意圖令人髮指與噁心。
3.上班時間調侃或閒聊刺探原告個人隱私 自112年3月23日起,被告甲○○於上班時間以LINE通訊軟體 傳送分享私人生活表示「最近睡眠很不好教一下怎樣睡比 較快啊」、「你要前天的夜景也可以給你」、「大前天的 也可以給你」、「上周的也可以給你XD我是夜景產生器」 、「但只限於中山堂」之言語與原告,後續亦傳送含有汽 車旅館招牌之夜景照片予原告,令原告甚為尷尬而不 之 如何回應。又於112年3月28日原告在辦公室午休後,傳送 「剛睡醒看著枕頭的呆樣真有趣」;另原告於112年4月19 日向被告甲○○以通訊軟體TEAMS詢問工作事務時,被告甲○ ○卻原告說「你想刺探我的心?」、「原來不是,真失望 (誤)」等情,種種沒有上司下屬間禮貌分界之行為,又 被告甲○○與同事閒聊時會提及身體不好,同事則回應需要 有配偶照顧,叫原告介紹老婆,意有所指的看著原告,開 會結束會提及「精」疲力盡、昨天很「硬」,同事就會起 鬨說清楚哪裡硬,並意味深長看著原告。
(二)因被告甲○○有上述言行,原告遂於112年5月24日、30日向 被告銀行人力資源處與總務處提出申訴,惟被告銀行於11 2年7月3日訪談時卻質疑原告於銀行走廊通道或其他公開 場合主動掀裙,並於112年8月31日決議性騷擾不成立,上 開決議除未詳實記載原告於訪談中陳述之事項,片面採信 被告甲○○之說詞,斷章取義拼湊對被告銀行有利之紀錄, 有偏頗及性別意識不足之違誤。
(三)原告後續向臺北市政府申訴被告公司上開行為違反性別平 等工作法,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平等工作會評議決定 ,被告公司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規定成立。(四)爰被告甲○○部分,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
項前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1項、第29條等規定請 求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30萬元,並依性別工作平等 法第27條第5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第12條規定 ,請求酌定1倍至3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就被告銀行部分, 依據民法第188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29條,擇 一為有利判決。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30萬元, 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 之利息。㈡願供擔保准予假執行。
二、被告甲○○則以:
(一)被告公司規定,職級達十職等經辦即可掛名為科長,並依 組織特性,各單位可指派多位科長,因此實際科長並非被 告,被告僅以資深同仁之身分,對於專案協辦同仁有業務 指導責,但對專案業務外之事並無指揮、監督之權,另對 新進人員考核部分,僅為提供意見供決策者參考,並非具 有指揮監督權限之主管。
(二)因原告平時穿著短裙上班,不符與被告公司行員穿著服裝 規定,被告僅基於善意提醒原告之穿著,對話搭配時下網 路流行用語回應,並非帶有性意涵之意。
(三)被告於網路對話稱呼原告多比,僅試圖以網路梗圖讓對話 有趣,且被告並在職場上並無於其他同仁前稱原告多比, 非如原告所稱,有建立主僕關係之意味,也有其他任何性 意涵與權力關係。
(四)被告公司一樓門口前為中山堂,故於下班時分享出口之照 片,僅為表示加班到很晚,前後皆屬一般日常對話,且並 無任何邀約、騷擾之意思;被告分享之照片為隨意拍攝分 享,並非刻意拍攝旅館,期間也無任何有關汽車旅館的言 談。
(五)依據原告所述事實並無構成性騷擾,其主張與事實顯有不 符,故原告主張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 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被告銀行則以:
(一)本件既已適用性別平等工作法之規範,依前述性騷擾防治 法第1條第2項規定,自不再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規範,又 本件所涉性騷擾行為時點、原告向被告銀行提出性騷擾申 訴、及被告銀行於112年7月28日由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作 成決議性騷擾申訴為不成立等時點,均係發生在性別平等 工作法第27條第5項生效施行前,因此,本件應無適用112 年8月18日起生效施行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5項規定, 縱認有適用,本條項乃規範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對行為
人酌定懲罰性賠償金,不包含得對於雇主請求酌定懲罰性 違約金。
(二)原告於000年0月間向被告銀行申訴被告甲○○性騷擾部分, 被告銀行組成調查小組調查,並分別面談原告、被告甲○○ 等人後,召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審議在案,經檢視各 相關事證、專案小組報告,且請雙方當事人分別於會議中 列席說明,始認定性騷擾申訴不成立。
(三)依據被告銀行國內行員穿著服裝須知,有規範女性同仁裙 子不宜過短,上開須知係公告於被告銀行行員網站,法令 遵循查詢系統項下,被告銀行所有同仁均得隨時查閱,雖 未規範裙子之合理長度。依據被告銀行之服儀規範,及該 原告與被告甲○○之對話與互動情形等,以合理第三人客觀 感受,被告甲○○之訊息內容尚難認屬性騷擾,又原告於事 後有主動掀裙角表示所穿著是褲裙之行為,亦難認原告主 觀上對於被告甲○○前開言論感到敵意、被脅迫或被冒犯, 自不構成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之性騷擾。(四)被告甲○○之行為既未對原告構成性騷擾,從而原告請求被 告銀行與被告甲○○負連帶給付其30萬元之損害賠償責任, 即無理由。
(五)另被告銀行在原告到職前即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 懲戒須知,並公告於公佈欄、另於被告銀行網站設置有線 上性騷擾防治專區,可供下載最新的性騷擾防治措施、申 訴及懲戒須知、申訴書,及提供性騷擾申訴之窗口,另方 面,被告銀行會對新進行員辦理新進行員教育訓練,其中 行員行為準則之相關課程內容中即有包含性騷擾申訴相關 資訊,除此之外,被告銀行於每年度會另對於全體行員實 施性別平等及性騷擾防治訓練之相關課程,顯示被告銀行 在事件發生前,已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訂定性騷擾防 治措施、申訴、懲戒辦法。縱認被告甲○○構成性騷擾,被 告銀行已盡性別工作平等法所定各種防治性騷擾規定之義 務,但仍不免其發生,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1項但 書規定,被告銀行不須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資為抗辯。 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不爭執事項(見本院卷一第350頁)
(一)原告於112年3月13日起任職於被告銀行,擔任試用專員, 被告甲○○為被告銀行科長,原告於112年6月13日自被告銀 行離職。
(二)原告於112年5月30日以被告銀行內部申訴方式反應遭被告 甲○○言語性騷擾,經被告銀行於112年8月31日函覆原告決
議性騷擾申訴不成立。
(三)被告銀行於112年12月6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平等工 作會評議審定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五、本院之判斷
(一)本案適用之法律
按除法規有特別規定外,程序從新、實體從舊,為適用法 規之原則,亦即權利義務本體之發生及其內容如何,均應 適用行為時或事實發生時所施行法律之規定(最高法院91 年度台上字第141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民事實體法修 正時,除非法律明文規定溯及適用,否則當事人關於民事 實體法權利義務,仍應依行為時法律以判斷,不受法律修 正所溯及影響。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於112年8月16日修 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是依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本案 應適用當時有效之性別工作平等法,合先敘明。(二)被告甲○○未性騷擾原告
1.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 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 ,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 。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 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 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 懲等之交換條件。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 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 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修正前之性別工作 平等法第12條定有明文,又按受僱者或求職者因第12條之 情事,受有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 ,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 賠償責任,同法第27條第1項已有明文。
2.經查,原告與被告甲○○間對話前後文略以(原告簡稱原、 被告甲○○簡稱張):
(112年3月15日)
原:沒喔我在台北市租屋
張:租金父母幫付!嘩!!!
原:我自己付QQQQQQQQQQQ
張:台北房租不便宜耶;難怪你只買得起短褲QQ;長褲太 貴了
原:XDDDDDDDD;超窮XDDDDDDDDD 張:可憐的孩紙;然後還考到兆豐,真的窮爆
原:要為未來著想QQ
張:我決定在你生日的時候送一件長褲給你
這樣妳會不會感動到永遠記得我(誤
原:我生日在CSA第二梯的第一天T^T
張:我覺得你應該不要叫做○○
原:所以剛剛很糾結QQ
張:以後叫你多比好了
原:??;多比試甚麼
張:(多比照片)
原:no~~~~~~~~~~~~~~~~~;他好醜== 張:因為長褲而獲得自由的家庭精靈
原:no~~~~~~~~~~~~~~~~~;QQ 張:非常貼切
原:燈愣
張:我覺得可以;那麼,生日記得收禮物;妳真的都沒有 短褲喔?為何?
原:真的唷;因為覺得長褲穿起來很胖很醜
張:妳484有很多原則?
原:所以就從來沒有買過也不會想買長褲
張:也有比較修身的啊
原:沒有用就是醜XDDDD
張:很有趣的觀點;妳上輩子應該沒有穿過短褲,所以這 輩子要穿回來;拜託上班不要穿短裙這樣會有點尷尬 XD可嗎?多比?
原:沒有短裙短褲的選項只剩下長褲
張:七分褲也是種選擇;短褲可以啦
原:我聽說步行耶
張:理論上;我們上班日,其實不能穿短褲;但是我們這 裡沒有管那麼嚴;其實我也不及格;我都穿深色的襯衫 ;實際上,規定是淺色的;
原:深色襯衫也不行?
張:如果你是乙方待很久;來到這裡會不習慣;這裡相對 比較不自由;我以前也在乙方;剛來的時候很不適應 ;不過這邊相對傳統銀行業自由很多了;管的沒太多 ;OK的
原:我現在好苦惱下半身XDDDDD
(112年3月16日)
原:張科;我突然想到一件事;我昨天發現的;一直以來 我穿的都是褲裙呀XDDDDDDDDDD 張:!!;所以不是裙子喔;那我放心了,不然我很怕尷尬
萬一不小心看到不該看的我會傻眼;
那現在我可以盡情看了(欸不是
不過我覺得必須送妳長褲;可憐的多比
原:我要笑倒XDDDD;但是會浪費因為我不會穿QQ 張:長褲也有很漂亮的;真的;怎麼會討厭他;他很NICE 的;你的大神Orange也是穿長褲唷
原:長褲顯臀ㄟ;屁股大不能穿QQ
張:你沒有屁股大的問題呀
(見本院卷一第259至261頁、第264至265頁) 3.前述「那現在我可以盡情看了」等語,固經原告主張此屬 性騷擾,然審酌兩造對話前後文語意,被告甲○○於初始係 表明拜託原告不要穿短裙,怕尷尬,希望原告穿長褲、七 分褲、短褲,經原告拒絕並表明自身所穿著短裙實際為褲 裙樣式,被告甲○○始表明:「放心了」、「怕尷尬」、「 萬一不小心看到不該看的」、「會傻眼」,可認被告甲○○ 係自身無法適應原告穿著短裙,擔憂觀看到原告隱私處以 致目光尷尬不敢直視,與原告對話提及此情,而後續知悉 原告穿著應無走光疑慮後,所稱「盡情觀看」等語,實際 亦無打算盡情觀看原告隱私處之意,此可參原告於前後文 亦強調自身穿著係著褲裙非短裙,其意即在免除被告甲○○ 擔憂短裙之疑慮,被告抗辯被告甲○○前開言語無意觀看原 告隱私部分,並非性騷擾,應可採信。
4.原告固另主張被告甲○○於對話中稱原告為多比,將原告比 擬為對之忠誠私人專屬寵物,而屬性騷擾云云。依原告提 出之網頁查詢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19至121頁),「多比 」為奇幻小說哈利波特中人物,為一自由的家庭小精靈, 對哈利波特有不朽之忠誠,願意不惜一切代價保護哈利波 特,自所提資料中小說、電影情節內容以觀,多比與哈利 波特間故事情節並無任何性意味可言。再就原告與被告甲 ○○間對話,亦未曾有過以多比為由,要求原告忠誠、服從 、專屬寵物等意,原告主張被告甲○○此部份屬於性騷擾, 亦非有據。
5.復就原告與被告甲○○間其餘對話或照片略以: (112年3月22日)
張:我最近睡眠很不好;教一下怎麼睡比較快啊 (112年3月23日)
原:不要喝可樂;不要喝咖啡;應該
(112年3月24日)
原:昨天在忙什麼怎麼那麼晚下
張:你要前天的夜景也可以給你;大前天的也可以給你;
上周的也可以給你XD;我是夜景產生器但只限於中山 堂;我下周也選一天感受一下10點鐘睡覺的感覺 原:你應該凌晨就會醒來惹
張:(照片);夜景產生器啊啊啊啊
(112年3月28日)
張:剛睡醒看著枕頭的呆樣真有趣
原:(貼圖)
張:妳啊,幹嘛看著枕頭發呆
原:就是發呆
(112年4月12日)
張:(圖片);你們天龍國鬧區;漂亮
原:結果你們吃惹甚麼;忽然想到美麗華還有金色三麥 張:(照片)
(112年4月18日)
原:我可以請教一下rule當初設計的想法的問題? (112年4月19日)
張:啥;麼;咚咚;你想刺探我的心?
原:不是啦;我想問rule為什麼都只關注黑名單連線未阻 檔的呀?
張:原來不是,真失望(誤;
因為黑名單有很多,我們DMZ的牆......下略 (見本院卷一第274頁、第276至279頁) 上開包含討論睡眠、傳送夜景圖片、告知原告睡醒模樣有 趣、刺探內心等內容,自前後文未見其他具有性別上意味 或性別歧視,亦難認屬於性騷擾。
6.末原告主張被告甲○○要求介紹老婆、同事起鬨很硬等於平 常上班時間開黃腔等節,均經被告否認,原告就此亦未提 出其他證據佐證,難認可採。
(三)原告固以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性別平等工作審定書亦決議被 告甲○○性騷擾成立云云,惟前開審定書認定尚不拘本院事 實認定,且該審定書係原告申訴被告銀行違反性別工作平 等法第13條第2項,經該會審定認被告銀行於知悉性騷擾 情形時,未盡法定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違反前開 規定成立(見本院卷第167至191頁),並未實質認定被告 甲○○前開行為屬於性騷擾,原告主張亦無可採。(四)綜此,依照前開對話內容均難認被告甲○○有對原告性騷擾 之行為,則原告以被告甲○○前開言語、行為屬於性騷擾, 請求賠償其損害並給付懲罰性賠償金,並無理由,其再請 求被告銀行就被告甲○○之性騷擾行為,依照連帶負雇用人 、雇主責任亦無理由。
六、綜上所述,原告對被告甲○○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 5條第1項前段、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1項、第29條、第2 7條第5項、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第12條等規定,對被 告銀行依民法第188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第29條規 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均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 與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與攻擊防禦方法,經核均 與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審酌,附此敘明。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祐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