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7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蘭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許澤津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許澤津(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北市○○區○○路000號2樓即臺北○○○○○○○○○)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2時死亡。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許澤津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許澤津已逾80歲,民國109年7月28日 經通報為失蹤人口,其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之紀錄,且未 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亦無出入境紀錄與死亡資料,迄今失蹤 已逾3年以上,爰聲請對其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 難終了滿1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定有明文。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資料、戶籍謄本、 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查詢報表、臺北市警察局中山分局函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函、內政部移民署函、入出國日期紀錄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書函、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函、個人戶籍資料、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 、完整矯正簡表等件為證,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高等法院 在監在押全國記錄表、榮民資訊查詢查核屬實,是許澤津於 109年7月28日即經通報為失蹤人口,無換發新式國民身分證 之紀錄,從未參加全民健保,無入出境資料,迄今生死不明 ,堪可認定。又本件業經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 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自得為 死亡宣告。另失蹤人年滿80歲,於109年7月28日經通報為失 蹤人口,計算至112年7月28日滿3年,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 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據上,本件死亡宣告之聲請,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