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1年度,1027號
TPDV,111,重訴,1027,2024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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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1027號
上 訴 人 周榮進
游明珠
被上訴人 許婉君

許婉玉

許秀雯

周玥妘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訴訟標的之金額繳納上訴 裁判費(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 五),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分 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 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未載明上訴人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 據繳納裁判費,本院無從核定上訴費用,上訴人應於收受本 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民事訴訟法第7 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如上訴人對原判決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120,300元。)。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併應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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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