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翁佳欽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複代理人 顏鳳湄
被 告 翁健銘
翁靜心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被 告 翁利豐
翁莉芸
賴秀娟
翁麗琴
翁敏修
翁毓謙
翁毓璟
翁敏珊
翁誠鴻
翁敏郁
翁語蔓
翁煒翔
關 係 人 陳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分割方法欄關於「翁建銘」之記載,應更正為「翁健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 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 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