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11年度,19號
TPDV,111,重家繼訴,19,20240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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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9號
原 告 翁佳欽
訴訟代理人 鄭崇文律師
複代理人 顏鳳湄
被 告 翁健銘
翁靜心


訴訟代理人 黃繼儂律師
被 告 翁利豐

翁莉芸
賴秀

翁麗琴
翁敏修
翁毓謙
翁毓璟

翁敏珊
翁誠鴻

翁敏郁

翁語
翁煒翔
關 係 人 陳崇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所為
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一分割方法欄關於「翁建銘」之記載,應更正為「翁健銘」。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 家事訴訟事件判決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家 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鎮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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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