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銀行法等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60號
TPDM,113,重附民,60,202408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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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
原 告 蔡慧玲
王松
王沛晴
黃玉里
蔡肇洋
黃品甄
謝靜珊
吳沛緹

鄭怡君
李居隆
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

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黃繼億

潘志亮

陳振中
陳宥里
陳正傑

陳侑徽
陳振坤
陳君如
詹皇楷
劉舒雁
李耀吉
李寶玉
李凱

李毓萱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許峻誠
黃翔寓
潘坤璜
呂明芬
呂漢龍


王芊云

胡繼堯

吳廷彥

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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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