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重附民字第60號原 告 蔡慧玲 王松棋 王沛晴 黃玉里 蔡肇洋 黃品甄 謝靜珊 吳沛緹 鄭怡君 李居隆被 告 臺灣金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明祥被 告 曾耀鋒 張淑芬 (現於法務部○○○○○○○○○○羈押中) 顏妙真 黃繼億 潘志亮 陳振中 陳宥里 陳正傑 陳侑徽 陳振坤 陳君如 詹皇楷 劉舒雁 李耀吉 李寶玉 李凱諠 李毓萱 鄭玉卿 洪郁璿 洪郁芳 許秋霞 許峻誠 黃翔寓 潘坤璜 呂明芬 呂漢龍 王芊云 胡繼堯 吳廷彥上列被告等因112年度金重訴字第42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林彥成 法 官 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欣穎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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