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13年度,140號
TPDM,113,重附民,140,2024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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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40號
原 告 郭秀蘭
被 告 吳峻陞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訴字第813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 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 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二、經查,被告吳峻陞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13號詐欺等案件, 經原告郭秀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首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 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佳靜
                  法 官 謝昀芳                  法 官 郭子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珊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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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