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357號
TPDM,113,訴,357,202408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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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5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房立勳




選任辯護人 尤文粲律師
閻道至律師
被 告 林宥羽



陳庭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少連
偵字第215號、112年度偵字第36930號),嗣被告於本院準備程
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判決如下:
主 文
房立勳犯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3至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3至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拾壹萬壹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宥羽犯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至2、10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編號1至2、10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庭凱幫助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房立勳、林宥 羽及陳庭凱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本院卷第13



7-146頁)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論罪科刑:  
 ㈠法律變更之說明:
 ⒈一般洗錢罪部分:
  經查,本案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業於民國1 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⑴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 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 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 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又斯時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 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 元以下罰金。」;
 ⑵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則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 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 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 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 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3項規定。 ⒉自白減刑規定部分:
  次查,本案被告行為後,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 於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於同月16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後 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 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
 ⑴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原規定: 「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⑵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 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
 ⑶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則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 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使司法警察機 關或檢察官得以扣押全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或查獲 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⒊至刑法第339條之4雖於112年5月31日修正施行,然該次修正 僅增列同條第1項第4款之加重事由,其餘構成要件或刑責均 未修正,是並無罪刑之變更,而無庸比較。
 ㈡新舊法比較之結果:
 ⒈經查,在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之情形, 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及刑法第339條第1 項規定,所得科刑之最高度有期徒刑為5年、最低度有期徒



刑為2月;修正後規定最高度有期徒刑亦為5年、最低度有期 徒刑則為6月,依刑法第3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前段規定 ,修正後規定最低度有期徒刑之刑度較重,並未較有利被告 。
 ⒉次查,關於自白減刑規定部分,因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僅需被告於「偵查或審判」中 自白即有適用,而上開⒉⑵、⑶之規定適用要件較為嚴格,則1 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最有利 於被告。
 ⒊從而,本案經綜上比較結果,概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 ,且依上開判決先例意旨,經整體適用比較新舊法,結果亦 同,是本案應適用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3項及 112年6月14日修正公布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 。 
 ㈢核被告房立勳(就附表編號1、3至10部分)、林宥羽(就附 表編號1至2、10部分)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修正前洗錢防制 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被告陳庭凱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 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㈣被告房立勳林宥羽就其等上開所犯各次犯罪,與前案被告 陳楷建、張弘霖許愷哲及「小噴噴」、「草紙」、「劉邦 」、「長草顏團子」、「阿草」等詐欺集團成員間,就附表 所示各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㈤被告房立勳就附表編號1、3至10所示9次犯行、林宥羽就附表 編號1至2、10所示3次犯行,均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項罪名, 均為想像競合犯,均應從一重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處斷。被告陳庭凱以一次交付帳戶行為,侵害附表編號8至1 0所示之人之財產法益,應從一重以幫助洗錢罪處斷。 ㈥被告房立勳前揭9次犯行、被告林宥羽前揭2次犯行,犯意各 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㈦被告房立勳與沈姓少年共犯附表編號1、3至10所示9次犯行, 均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規定加重 其刑。被告陳庭凱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 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陳庭凱於偵查中及本院訊問時, 就幫助洗錢犯行自白不諱,爰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 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㈧按「犯詐欺犯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如有犯罪所 得,自動繳交其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113年7月31日修 正公布,並於同年8月2日生效施行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



第47條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房立勳並未於偵查中自白,而 被告林宥羽並未繳回犯罪所得,是均無從依據上開規定減輕 其刑,一併敘明。
 ㈨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本院審酌被告房立勳林宥羽正 值青少,不思循正當途徑賺取財物,反以非法方法謀取不法 利益,被告房立勳本案犯行次數為9次、被告林宥羽為2次, 另被告陳庭凱不經思考,率爾交付他人之金融帳戶資料予詐 欺集團成員使用,所為均非有當,然本院審酌被告3人犯後 均已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以及被告3人各次犯行造成之法 益侵害,兼以被告房立勳自陳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離婚 有2子女、從事藝品店工作、月薪3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被 告林宥羽自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從事物 流工作、月薪新臺幣(下同)25,000元之家庭經濟狀況;被 告陳庭凱為國中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無子女、業工、月薪 3萬元之家庭經濟狀況暨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就被告陳庭凱併科罰金得易服勞役部分,並諭知易服勞 役之折算標準。另併審酌被告房立勳林宥羽各次犯行手段 相似性、行為密接性、罪質亦屬雷同,併諭知應執行之刑如 主文所示。
三、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 法第2條定有明文。經查,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第2項 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於同年8月2日起生效施行,故 本案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規定,先予敘明。次按犯第19條、 第20條之罪,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沒收之,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被告房立勳作為指揮者,且衡以詐欺集團之組織,於下游 車手取款後即會層層交予最後上游,而堪認被告房立勳最後 收取贓款之人,是以,被告房立勳本案就附表編號1、3至10 所示9次犯行之未扣案犯罪所得共計611,000元,應依修正後 洗錢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3項規定,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應 追徵其價額。
 ㈡被告林宥羽供稱其實施本案附表編號1至2、10所示犯行,獲 得犯罪所得15,000元在卷(109年度偵字第22559號卷第138 頁),然均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另查被告林宥羽就本案詐得財物即洗錢標的已全部 交予本案詐欺集團不明成員,並無經檢警現實查扣或被告個 人仍得支配處分者,參酌洗錢防制法第25條第1項修正說明



意旨,尚無執行沒收俾澈底阻斷金流或減少犯罪行為人僥倖 心理之實益,且為避免對被告林宥羽執行沒收、追徵造成過 苛之結果,故爰不就此部分款項予以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㈢另被告房立勳扣案行動電話2支(含門號0000000000、000000 0000號SIME卡各1張)與點鈔機1台,均無證據與本案相關, 爰不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郭千瑄起公訴,檢察官葉惠燕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洪婉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000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人頭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主文 【被告房立勳林宥羽部分】 卷證出處 1 癸○○ 109年8月1日,晚間8時39分許,來電自稱東京購物客服人員,佯稱有人使用其電話申請團購,訂購50筆點數卡,請協助解除云云。隨即又來電自稱華南銀行客服,詐稱需操作ATM云云。 109/8/1 22:33 29,985元 張韶芫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林宥羽 109/8/1 22:39 3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中樂門市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宥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8/1 22:40 10,000元 林宥羽 109/8/1 22:45 1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郡王店 109/8/2 00:17 29,985元 林宥羽 109/8/2 00:23 30,000元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捷盟店 109/8/2 00:23 30,000元 林宥羽 109/8/2 00:32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臺北分行 109/8/2 00:41 32,123元 109/8/2 00:33 10,000元 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臺北分行 109/8/2 00:52 10,010元 林宥羽 109/8/2 00:45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號1樓全家超商衡慶店 109/8/2 00:46 12,000元 臺北市○○區○○路0號1樓全家超商衡慶店 109/8/2 00:59 1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城內分行 1.證人即告訴人癸○○警詢供述(北檢109偵22559號卷27、29-31頁) 2.ATM交易明細(北檢109偵22559號卷39-40頁) 3.張韶芫中國信託帳戶明細(北檢109偵22559號卷151-152頁) 4.ATM監視錄影畫面(北檢109偵30560號卷47-51頁、110軍偵22卷二247頁、109偵22559卷43-49頁) 2 甲○○ 109年9月11日,上午10時許,來電自稱中華電信、黃警官、吳文正檢察官,佯稱其名下申辦門號積欠電話費,並在中國信託、新光銀行開戶涉及走私槍砲、販毒等案件,要查證銀行帳戶內存款是否為正常來源云云。 109/9/11 14:43 交付提款卡與密碼 甲○○上海商銀帳號詳卷 林宥羽 109/9/11 13:57 10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0號上海商銀北新莊分行 林宥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9/11 15:59 沈〇洋 50,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甲○○警詢供述(北檢109偵28646卷21-23頁) 2.LINE對話截圖(北檢109偵28646卷33頁) 3.甲○○上海商銀帳戶交易明細(本院110訴26卷三91頁) 4.ATM監視錄影畫面(北檢109偵28646卷30-31頁) 3 寅○○ 109年7月24日,下午5時3分許,來電自稱網路賣家,佯稱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重複扣款,請求協助解除云云。 109/7/24 18:23 49,912元 戊○○第一銀行(007)00000000000號 沈〇洋 109/7/24 18:29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木柵分行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7/24 18:31 20,000元 109/7/24 18:33 9,000元 109/7/24 19:16 8,985元 109/7/24 19:41 9,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木柵分行 1.證人即告訴人寅○○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2.網路銀行、ATM交易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3.戊○○第一銀行帳戶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三528頁) 4.ATM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訴26卷○000-000頁) 4 丑○○ 109年7月24日,下午5時43分許,來電自稱蝦皮賣家,佯稱網路購物下單發生重複扣款問題,請求協助解除云云。隨即又來電自稱星展銀行客服,詐稱需操作ATM云云。 109/7/24 18:58 29,989元 戊○○第一銀行(007)00000000000號 沈〇洋 109/7/24 19:12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木柵分行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7/24 19:13 10,000元 109/7/24 19:11 12,005元 109/7/24 19:16 12,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丑○○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二349-353頁) 2.戊○○第一銀行帳戶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三528頁) 3.ATM交易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二355頁) 4.ATM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訴26卷二182-185頁) 5 子○○ 109年7月24日,下午6時32分許,來電自稱網路賣家,佯稱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經銷商重複訂單,請求協助解除云云。隨即又來電自稱銀行客服,詐稱需操作ATM云云。 109/7/24 19:16 29,989元 戊○○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沈〇洋 109/7/24 19:25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木柵分行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7/24 19:26 20,000元 109/7/24 19:22 21,087元 109/7/24 19:27 11,000元 109/7/24 19:28 1,000元 109/7/24 19:35 29,985元 109/7/24 19:39 20,000元 109/7/24 19:41 7,023元 109/7/24 19:43 20,000元 109/7/24 19:43 7,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子○○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2.通聯紀錄翻拍畫面(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3.子○○存摺影本(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4.戊○○國泰世華帳戶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三521頁) 5.ATM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訴26卷○000-000頁) 6 辰○○ 109年7月24日,晚間7時許,來電自稱網路賣家,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重複扣款,請求協助解除設定云云。隨即又來電自稱台新銀行客服,詐稱需操作網銀APP云云。 109/7/24 19:37 10,000元 戊○○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沈〇洋 109/7/24 19:39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木柵分行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7/24 19:43 20,000元 109/7/24 19:43 7,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辰○○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0頁) 2.通聯紀錄、網路銀行APP截圖(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3.戊○○國泰世華帳戶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三521頁) 4.ATM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訴26卷○000-000頁) 7 庚○○ 109年7月24日,下午5時18分許,來電自稱網路賣家,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團購會重複扣款云云。隨即又來電自稱兆豐銀行人員,詐稱需操作網路銀行APP云云。 109/7/24 18:46 49,999元 戊○○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沈〇洋 109/7/24 18:54 20,000元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木柵分行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7/24 18:55 20,000元 109/7/24 18:57 20,000元 109/7/24 18:53 49,999元 109/7/24 18:59 20,000元 109/7/24 19:01 10,000元 109/7/24 19:04 9,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庚○○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2.ATM交易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二355頁) 3.戊○○國泰世華帳戶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三521頁) 4.ATM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訴26卷○000-000頁) 8 丙○○ 109年7月29日,晚間7時53分許,來電自稱GAME休閒網網路購物網站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團購客戶,請求協助解除設定云云。隨即又來電自稱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詐稱需操作ATM云云。 109/7/29 20:58 29,987元 陳揚第一銀行(007)00000000000號 林宥羽 (另案判決) 109/7/29 21:04 2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福營店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7/29 21:06 10,000元 109/7/29 21:16 1,970元 109/7/29 22:56 2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統一超商後港店 109/7/29 22:59 2,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丙○○警詢供述(北檢109偵29602卷○000-000頁) 2.ATM交易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二397頁) 3.陳揚第一銀行帳戶明細(北檢109偵29602卷二65頁、109偵29602卷二第65頁) 4.ATM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訴26卷○000-000頁) 9 壬○○ 109年7月29日,晚間10時30分許,來電自稱網路賣家,佯稱因作業疏失重複扣款,請求協助解除設定等語。 109/7/29 22:49 29,986元 陳揚第一銀行(007)00000000000號 林宥羽 (另案判決) 109/7/29 22:56 2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統一超商後港店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7/29 22:59 2,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壬○○警詢供述(北檢109偵29602卷○000-000頁) 2.陳揚第一銀行帳戶明細(北檢109偵29602卷二65頁、109偵29602卷二第65頁) 3.ATM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訴26卷○000-000頁) 10 卯○○ 109年7月29日,晚間9時許,來電自稱網路賣家,佯稱因作業疏失重複訂單,請求協助解除設定等語。隨即又來電自稱兆豐銀行人員,詐稱需操作網路銀行APP云云。 109/7/29 21:07 49,987元 李廷瑄臺灣中小企銀(050)00000000000號 林宥羽 109/7/29 21:12 20,000元 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統一超商後港店 房立勳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宥羽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9/7/29 21:13 20,000元 109/7/29 21:15 10,000元 1.證人即告訴人卯○○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二408頁) 3.李廷瑄臺灣中小企銀帳戶明細(北檢109少連偵254卷706頁、109偵29602卷二第45頁) 4.ATM監視錄影畫面(本院110訴26卷二187頁)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6930號
112年度少連偵字第215號
被 告 房立勳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 0號2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被   告 林宥羽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號9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 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陳庭凱 男 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新北市○○區○○路0號(新北 ○○○○○○○○) 居新北市○○區○○路○○巷0○0號2樓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房立勳透過陳楷建(原名陳愷健,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9年度原訴字第37號等案件【下稱前案】判決有罪)與車 手頭張弘霖(業經前案判決有罪),自民國109年3月起,加 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微信暱稱「小噴噴」(嗣後改稱「CNN 」、「麵包」)、「草紙」、「劉邦」、「長草顏團子」、 「阿草」等成年男子所屬之3人以上詐欺集團,擔任指揮及 上層收水之角色,並由張弘霖招募林宥羽、少年沈〇洋(姓名 年籍詳卷)等人擔任車手負責領取詐騙所得之贓款,渠等即 共同3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及洗 錢之犯意聯絡,先由陳楷建聯繫張弘霖等介紹人,將每日出 勤之車手名單轉介予房立勳,並彙整、發放人頭帳戶金融卡 予車手使用,待詐欺集團電信流不詳成員對如附表所示之癸 ○○等人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而將金錢匯入如附表所 示之各人頭帳戶內後,由房立勳自行或委由「小噴噴」等其 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進行指揮,陳楷居中聯繫傳達 指令,使車手提領贓款後層轉上繳予房立勳,以隱匿該贓款 之來源、去向及所在(相關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人 頭帳戶、提領人、提領時間、金額、地點、參與者均詳如附 表所載)。嗣房立勳再透過陳楷建將車手報酬轉發張弘霖, 由張弘霖再轉發予介紹人、車手等人。
二、陳庭凱則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犯意,於109年7月25日



下午8時30分許,在新北市三重區溪尾街萊爾富超商,以每 一個帳戶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之代價,提供其持有之 陳揚名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李廷瑄名下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林振傑名下臺灣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存摺及提款卡給陳楷建, 進而供房立勳所屬上開詐欺集團收取如附表編號8-10號所示 之贓款。
三、案經癸○○、甲○○、寅○○、子○○、辰○○、庚○○、丙○○、壬○○、 卯○○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中正第一分局、松山 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 據 名 稱 待 證 事 實 1 被告房立勳之供述 僅坦承認識前案被告陳楷建之事實。 2 被告林宥羽之供述 坦承以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羽毛1號」跟前案被告陳楷建聯絡,依前案被告張弘霖指示取款,及應徵取款車手等事實。 3 被告陳庭凱之供述 坦承前案被告陳楷建向其買人頭帳戶之事實。 4 前案被告陳楷建之供述 證明其跟「LK」(即被告陳庭凱)買人頭帳戶,1本價格1萬3,000元之事實。 5 前案被告許愷哲之供述 證明前案被告陳楷建交付其2本銀行帳戶存摺及金融卡,由被告林宥羽出面提領之事實。 6 另案少年沈○洋之供述 證明微信暱稱「阿草」於109年7月24日上午11時35分許,叫其去統一超商建綸門市領包裹,交給2號,2號再交給3號,3號試完卡,2號再交金融卡給伊去提領之事實。 7 告訴人癸○○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時、地,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實。 8 告訴人甲○○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時、地,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實。 9 被害人戊○○之指述 遭詐欺集團騙取第一銀行帳戶,成為人頭帳戶之事實。 10 告訴人寅○○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3所示之時、地,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實。 11 被害人丑○○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4所示之時、地,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實 12 告訴人子○○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5所示之時、地,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實。 13 告訴人辰○○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時、地,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實。 14 告訴人庚○○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7所示之時、地,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實。 15 被害人丙○○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8所示之時、地,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實。 16 告訴人壬○○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9所示之時、地,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實。 17 告訴人卯○○之指訴 於附表編號10所示之時、地,遭詐欺集團騙取金錢之事實。 18 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片、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9年11月12日中信銀字第109224839288147號函 告訴人癸○○遭詐欺集團詐騙後匯款至上開銀行帳戶內,再由被告林宥羽出面提領之事實。 19 監視器攝影畫面翻拍照片、台北票據匯款處理中心公文金融資料查詢 被告林宥羽拿取告訴人甲○○遭詐欺集團詐騙提款卡後,領取15萬元之事實。 20 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 於109年11月4日為警查扣被告房立勳所有行動電話2具(0000000000、0000000000)及點鈔機1台之事實。 21 對話紀錄 前案被告陳楷建臉書與被告房立勳(Fang Ma-shu、Rex)聯繫,被告房立勳提及「因為這個我也是第一次接觸」(與被告房立勳原本販毒、運毒不同),前案被告陳楷建傳被告林宥羽張弘霖身分證照片給被告房立勳等事實。 22 如附表所示各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各告訴人ATM交易明細或網路交易明細、ATM監視錄影畫面 證明詐欺集團以人頭帳戶詐得贓款,並由車手提領之事實。 2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37號、110年度訴字第26號、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證明被告房立勳指揮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從事提領贓款之事實。 二、核被告房立勳林宥羽所為,均係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嫌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 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被告陳庭凱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0 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 第1項幫助洗錢罪嫌。又被告房立勳林宥羽與前案被告陳 楷建、張弘霖許愷哲及「小噴噴」、「草紙」、「劉邦」 、「長草顏團子」、「阿草」等詐欺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 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房立勳林宥羽以一行 為觸犯上開2項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3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又被告房立勳林宥羽所犯數詐欺取 財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被告房立勳 夥同少年共犯,請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又被告房立勳林宥羽陳庭凱於本 案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 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 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郭 千 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馮 淑 棻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人頭帳戶 提領人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提領地點 證據 起訴範圍 1 癸○○ 109年8月1日,晚間8時39分許,來電自稱東京購物客服人員,佯稱有人使用其電話申請團購,訂購50筆點數卡,請協助解除云云。隨即又來電自稱華南銀行客服,詐稱需操作ATM云云。 109/8/1 22:33 29985 張韶芫中國信託(822)000000000000號 林宥羽 109/8/1 22:39 30000 臺北市○○區○○○路00號統一超商中樂門市 1.證人即告訴人癸○○警詢供述(北檢109偵22559號卷27、29-31頁)2.ATM交易明細(北檢109偵22559號卷39-40頁) 3.張韶芫中國信託帳戶明細(北檢109偵22559號卷151-152頁) 4.ATM監視錄影畫面(北檢109偵30560號卷47-51頁、110軍偵22卷二247頁、109偵22559卷43-49頁、北院109原訴37卷三第440頁) 房立勳(指揮) 林宥羽(車手) 109/8/1 22:40 10000 109/8/1 22:45 10000 臺北市○○區○○○路00號全家超商郡王店 109/8/2 00:17 29985 109/8/2 00:23 30000 臺北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捷盟店 109/8/2 00:23 30000 109/8/2 00:32 20000 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臺北分行 109/8/2 00:41 32123 109/8/2 00:33 10000 臺北市○○區○○路00號國泰世華臺北分行 109/8/2 00:52 10010 109/8/2 00:45 20000 臺北市○○區○○路0號1樓全家超商衡慶店 109/8/2 00:46 12000 臺北市○○區○○路0號1樓全家超商衡慶店 109/8/2 00:59 10000 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新光銀行城內分行 2 甲○○ 109年9月11日,上午10時許,來電自稱中華電信、黃警官、吳文正檢察官,佯稱其名下申辦門號積欠電話費,並在中國信託、新光銀行開戶涉及走私槍砲、販毒等案件,要查證銀行帳戶內存款是否為正常來源云云。 109/9/11 14:43 交付提款卡與密碼 甲○○上海商銀帳號詳卷 林宥羽 109/9/11 13:57 100000 新北市○○區○○路000○0號上海商銀北新莊分行 1.證人即告訴人甲○○警詢供述(北檢109偵28646卷21-23頁) 2.LINE對話截圖(北檢109偵28646卷33頁) 3.甲○○上海商銀帳戶交易明細(北院110訴26卷三91頁) 4.ATM監視錄影畫面(北檢109偵28646卷30-31頁) 林宥羽(車手) 109/9/11 15:59 50000 3 寅○○ 109年7月24日,下午5時3分許,來電自稱網路賣家,佯稱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重複扣款,請求協助解除云云。 109/7/24 18:23 49912 戊○○第一銀行(007)00000000000號 沈〇洋 109/7/24 18:29 20000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木柵分行 1.證人即告訴人寅○○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2.網路銀行、ATM交易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3.戊○○第一銀行帳戶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三528頁) 4.ATM監視錄影畫面(北院109原訴37卷○000-000頁、110訴26卷○000-000頁) 房立勳(指揮) 109/7/24 18:31 20000 109/7/24 18:33 9000 109/7/24 19:16 8985 109/7/24 19:12 提領一空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木柵分行 4 丑○○ 109年7月24日,下午5時43分許,來電自稱蝦皮賣家,佯稱網路購物下單發生重複扣款問題,請求協助解除云云。隨即又來電自稱星展銀行客服,詐稱需操作ATM云云。 109/7/24 18:58 29989 戊○○第一銀行(007)00000000000號 沈〇洋 109/7/2419:12~19:41 提領一空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木柵分行 1.證人即告訴人丑○○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2.戊○○第一銀行帳戶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三528頁) 3.ATM交易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二355頁) 4.ATM監視錄影畫面(北院109原訴37卷○000-000頁、110訴26卷○000-000頁) 房立勳(指揮) 109/7/24 19:11 12005 5 子○○ 109年7月24日,下午6時32分許,來電自稱網路賣家,佯稱因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設經銷商重複訂單,請求協助解除云云。隨即又來電自稱銀行客服,詐稱需操作ATM云云。 109/7/24 19:16 29989 戊○○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沈〇洋 109/7/24 19:25~19:43 提領一空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木柵分行 1.證人即告訴人子○○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2.通聯紀錄翻拍畫面(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3.子○○存摺影本(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4.戊○○國泰世華帳戶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三521頁)5.ATM監視錄影畫面(北院110訴26卷○000-000頁) 房立勳(指揮) 109/7/24 19:22 21087 109/7/24 19:35 29985 109/7/24 19:41 7023 6 辰○○ 109年7月24日,晚間7時許,來電自稱網路賣家,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重複扣款,請求協助解除設定云云。隨即又來電自稱台新銀行客服,詐稱需操作網銀APP云云。 109/7/24 19:37 10000 戊○○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沈〇洋 109/7/24 19:25~19:43 提領一空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木柵分行 1.證人即告訴人辰○○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0頁) 2.通聯紀錄、網路銀行APP截圖(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3.戊○○國泰世華帳戶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三521頁) 4.ATM監視錄影畫面(北院110訴26卷○000-000頁) 房立勳(指揮) 7 庚○○ 109年7月24日,下午5時18分許,來電自稱網路賣家,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團購會重複扣款云云。隨即又來電自稱兆豐銀行人員,詐稱需操作網路銀行APP云云。 109/7/24 18:46 49999 戊○○國泰世華(013)000000000000號 沈〇洋 109/7/24 18:54 20000 臺北市○○區○○路0段00號中國信託木柵分行 1.證人即告訴人庚○○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2.ATM交易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二355頁) 3.戊○○國泰世華帳戶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三521頁) 4.ATM監視錄影畫面(北院109原訴37卷○000-000頁、110訴26卷○000-000頁) 房立勳(指揮) 109/7/24 18:55 20000 109/7/24 18:57 20000 109/7/24 18:53 49999 109/7/24 18:59 20000 109/7/24 19:01 10000 109/7/24 19:04 9000 8 丙○○ 109年7月29日,晚間7時53分許,來電自稱GAME休閒網網路購物網站人員,佯稱因作業疏失誤設為團購客戶,請求協助解除設定云云。隨即又來電自稱國泰世華銀行人員,詐稱需操作ATM云云。 109/7/29 20:25 29987 陳揚第一銀行(007)00000000000號 林宥羽 (另案判決) 109/7/29 21:04~21:06 提領一空 新北市○○區○○路000號萊爾富超商福營店 1.證人即告訴人丙○○警詢供述(北檢109偵29602卷○000-000頁) 2.ATM交易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二397頁) 3.陳揚第一銀行帳戶明細(北檢109偵29602卷二65頁) 4.ATM監視錄影畫面(北院109原訴37卷三439頁、110訴26卷○000-000頁) 房立勳(指揮) 陳庭凱(提供人頭戶) 109/7/29 21:16 1970 109/7/29 22:56 20000 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統一超商後港店 9 壬○○ 109年7月29日,晚間10時30分許,來電自稱網路賣家,佯稱因作業疏失重複扣款,請求協助解除設定等語。 109/7/29 22:49 29986 陳揚第一銀行(007)00000000000號 林宥羽 (另案判決) 109/7/29 22:59 2000 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統一超商後港店 1.證人即告訴人壬○○警詢供述(北檢109偵29602卷○000-000頁) 2.陳揚第一銀行帳戶明細(北檢109偵29602卷二65頁) 3.ATM監視錄影畫面(北院109原訴37卷三439頁、110訴26卷○000-000頁) 房立勳(指揮) 陳庭凱(提供人頭戶) 10 卯○○ 109年7月29日,晚間9時許,來電自稱網路賣家,佯稱因作業疏失重複訂單,請求協助解除設定等語。隨即又來電自稱兆豐銀行人員,詐稱需操作網路銀行APP云云。 109/7/29 21:07 49987 李廷瑄臺灣中小企銀(050)00000000000號 林宥羽 109/7/29 21:12~ 21:15 提領一空 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統一超商後港店 1.證人即告訴人卯○○警詢供述(北檢110軍偵22卷○000-000頁) 2.網路銀行交易明細(北檢110軍偵22卷二408頁) 3.李廷瑄臺灣中小企銀帳戶明細(北檢109少連偵254卷706頁) 4.ATM監視錄影畫面(北院110訴26卷二18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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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