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330號
TPDM,113,訴,330,202408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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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3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鄧玉書


具 保 人 邵志誠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57
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邵志誠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被告鄧玉書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 幣5萬元,並由具保人邵志誠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 。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而具保人經通 知亦未轉知、帶同被告到庭或陳明被告現所在地,有國庫存 款收款書(存單號碼:113年刑保字第82號)、本院113年8 月5日調查筆錄暨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被告暨具保人之 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可稽 (見本院聲羈卷第72頁、本院卷405至421第)。是被告顯係 逃匿,拒不到案接受審判,爰依首揭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第119之1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德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田芮寧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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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