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13年度,2673號
TPDM,113,簡,2673,2024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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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簡字第267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炳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賴炳華犯竊盜罪,處拘役拾伍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以上所處之刑,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參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炳華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共3 罪)。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三、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犯後態度、所竊財物之價值 (除紙鎮1個不知所蹤,以及豆漿2瓶業已過期外,其餘物品 均經被害人領回)、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前科素行等一切 情狀,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順序,依序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於定刑前、後 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所竊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被告本案犯罪所得,爰依 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且依同條第3項規定諭 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第38條之 1第1項、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林鈴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犯罪事實(一):紙鎮1個
犯罪事實(三):豆漿2瓶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偵字第22282號
  被   告 賴炳華 男 6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弄0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賴炳華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而為下列 犯行:㈠於民國113年6月9日20時33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九怡堂畫廊」,徒手竊取放置在該店門口貨架 上之紙鎮1個(價值新臺幣【下同】1500元),得手後,放 入隨身背包內,隨即逃離現場。㈡於113年6月12日19時5分許 ,又行經上開「九怡堂畫廊」門口,徒手竊取放置在店門口 貨架上之印章2枚(價值5200元),得手後,放入褲子口袋 即逃離現場。㈢於113年6月12日19時11分許,在臺北市○○區○ ○○路0段00號全聯和平門市,徒手竊取貨架上如附件所示物 品(價值共計979元),得手後,放入隨身背包內即離開現 場。  
二、案經廖泔鴻、簡鴻瑋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一)被告賴炳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二)告 訴人廖泔鴻、簡鴻瑋於警詢時之指訴,(三)現場監視錄影



紀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贓物認領保管單、扣押物品目錄表 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已堪認定。
二、所犯法條:被告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 罪嫌。其3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黃 珮 瑜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林 裕 騰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品名 數量 規格 價格 1 統一陽光無加糖高纖豆漿 2瓶 400ml 單瓶21元 2瓶42元 2 戰酒黑金龍49.9度特窖陳年高粱酒 1瓶 750ml 739元 3 京都念慈庵清潤無糖琵琶膏 1盒 15公克*9包 113元 4 秘魯優選藍莓 1盒 125公克 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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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